为适应和支撑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改革,根据工作需要及《连云港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(试行)》(连师〔2026〕3号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有关规定,决定对校院两级督学队伍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指派督学 学校根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,直接指派以下人员作为校、院两级督学。 1.学校分管教学质量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总督学。 2.各二级学院院长为二级学院总督学。 3.在承担与教学工作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中指派校级督学。 4.在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中指派院级督学。 指派工作由质量监督处负责协调落实,指派的督学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化的,自动调整为新任职人员。 二、选聘督学 (一)选聘条件 选聘督学的基本条件见《条例》第七条。在本次选聘中,院级督学原则上应以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为主。 (二)选聘方式 1.经《关于公布首届院级督学名单的通知》(连师专〔2023〕69号)聘任的督学,可直接提前续聘,聘期重新起算。本次不续聘的,聘期提前终止。 2.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推荐院级督学,推荐人员填写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申请表》(附件2),经学院初审并填写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推荐汇总表》(附件3)后,统一报送至质量监督处审核备案。 3.经学校遴选、个人同意,符合条件的院级督学可兼任校级督学。 4.非教学单位、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聘任校级督学,填写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申请表》(附件2)报质量监督处,经研究后择优聘任。 三、工作职责及有关待遇 (一)督学的主要工作内容见《条例》第十条。校级督学的具体工作由质量监督处负责安排,院级督学的具体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。 (二)督学工作量参照教学工作量,以学时计算。其中,听课工作量按实际听课学时计算,管理、咨询等其他工作量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合理折算为学时。 (三)校级督学工作量由质量监督处负责核算;院级督学工作量由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统一标准核算后,报质量监督处核定。 (四)超工作量部分,参照教学学时超工作量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补贴,由质量监督处负责核定,在绩效工资中发放。经学校同意确有需要聘任校外督学的,其工作待遇由聘任单位自行负责。 五、工作要求与时间节点 (一)请各学院积极动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督学,院级督学人数原则上按本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%-20%配备,确保学科专业覆盖全面。 (二)鼓励非教学单位、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聘任校级督学。 (三)各学院于2026年3月27日前,完成本单位督学的初审与推荐工作,并将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申请表》(附件2)、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推荐汇总表》(附件3)及现聘督学续任、离任情况说明(均需盖章)报送质量监督处。 (四)非教学单位、部门个人申请聘任校级督学的,应在2026年3月27日前,将《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申请表》(附件2)报送质量监督处。 (五)纸质材料报送至玖兴楼A115办公室;电子版发送至邮箱:64983476@qq.com。联系人:王婷婷;联系电话:220268。
附件1:《连云港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(试行)》 附件2: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申请表 附件3:连云港师范学院督学推荐汇总表 质量监督处 2026年3月16日 |